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和解在解决各种法律纠纷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和解可以快速解决法律纠纷,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但是,不恰当的和解也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今天, 分享来谈谈劳动争议和解中的陷阱。
一、久和不解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通常是弱势群体。当公司提出与劳动者和解时,劳动者可能会同意与公司谈判,以便尽快获得赔偿。经过一两次甚至更多的沟通,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公司一开始可能没有想过真正和工人和解,只是想通过和解的方式拖延时间,直到仲裁时效过去。有些朋友可能会说,他们一直在和公司谈判和解,这表明工人一直主张权利,但没有过仲裁时效。在实践中,工人很难证明何时与公司代表谈判和解。如果工人不能证明,他们应该确定工人没有向公司主张权利。
仲裁结束后会有什么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的仲裁期限为一年,劳动者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主张权利。如果一年内不主张,劳动者将失去胜诉权,因此无法获得赔偿。
二、 哪家好提示还有第二种可能需要注意:假和解,真赖账
离职时,公司领导说,如果愿意配合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会依法向他支付非法终止赔偿,但这些不能反映在离职文件中,离职文件会说明工人因个人原因离职,然后工人签署相关离职文件,但公司没有给他非法终止赔偿,问我怎么办。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欺诈签订的协议为可撤销协议,欺诈人可以依法宣布撤销协议,导致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欺诈人应当证明欺诈事实,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结果。
在上诉咨询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行为,与公司签订离职文件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可以证明劳动者因自身个人而离职。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偿。那么,上诉咨询的工人就得不到任何补偿。 欢迎您来咨询,不要觉得咨询律师是个掉面子的事情,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每个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