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变更.为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是什么呢?网友咨询: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是什么?呼市律师事务所回答: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如下: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建立,一方或双方或多方的意图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2.根据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根据当事人是否需要支付对价(相互对价,但不需要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根据相互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5.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人行为。
呼市律师事务所分析:
民事行为一般要求:
(1)当事人。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面的民事行为中,有一方可以;在双方的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双方以上;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组织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投票。
(2)有趣的表达。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成立;双方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3)目标必须确定和可能。目标的确定是指目标的表示必须达到特定程度才能确定。确定目标是否确定的时间点通常是行为成立的时间。目标的可能性目标的客观现实性。
特殊设立要求:
特殊设立要素是设立特定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由于行为原因,缺乏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成为特殊要求。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中,物之交付是一个特殊要求,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呼市律师事务所电话随时在线等你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