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差异和区别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律师事务所规模不同。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在规模上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小所(律师大约在十人以下);2,规模所(律师大约在三十人到五十人左右);3,大所(律师大约在五十人到八十人左右)。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不同,其内部管理模式会出现很大的差异。
二、业务模式不同。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模式,可以基本分为两类:1、以诉讼业务为主。其特点是以个人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强调律师个人的主观能力性,客户主要承认个人的作用;规模不容易扩大,也较易产生合伙人队伍的分化。2、以非诉讼业务为主。其特点是以团队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强调团队的整体性,客户主要承认团队和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作用。相对**容易扩大规模和实行公司化管理。由于业务模式不同也会导致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差别。
三、创始合伙人群体的情况不同。
创始合伙人群体的状况,包括知识结构,受教育程度,业务能力、专业领域甚至个人生活经历和社会阅历,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律师事务所以后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是律师事务所形成独特特点的重要原因。
律师事务所成立时的外部大环境,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等,往往对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群体状况,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速度,团体文化的形成,专业方向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和留下深刻的痕迹。
五、律师事务所所处发展阶段不同。
不同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展的相同阶段,会出现大体相同的矛盾和问题,但是同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则会出现不同的矛盾和问题。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展过程中,会依次经历组建期、磨合期、巩固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各阶段之间,不仅可能有交叉,也可能有反复。 在哪所处发展阶段不同,也是导致一个律师事务所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差别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