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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商事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民事诉讼or仲裁?

2022-07-04 10:26:22

表示民事诉讼和仲裁是商业合同中常用的争议解决方案。当双方协商失败时,争议由中立第三方解决。争议解决方案的选择是多种因素的结合。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代表国家的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来判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具有司法性质;仲裁是指争议双方通过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制度,具有民间性质。此外,仲裁机构并不代表国家行使解决争议的权利,而是因为双方共同选择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裁决争议,属于民间机构。从以上可以看出,与民事诉讼相比,仲裁自由度更高.专业性更强.保密性较好;与仲裁相比,民事诉讼成本较低.救济方式很多.财产保全的方式很多。当然,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具体选择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需要。

经常使用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商业合同纠纷的方法,主要是懒惰(这不好),因为它不涉及国际纠纷,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条款更方便,有更多的救济方法。相对而言,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也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仲裁的选择应有相应的仲裁协议,由于仲裁适用于争议双方的共同选择,双方在提交仲裁前需要就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和确定仲裁委员会达成一致,即有效的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和争议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一般来说,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会有模板条款供参考。例如,广州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有示范条款:“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按照本会现行仲裁规则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此外,书面审判.互联网仲裁等方式均由相应的示范条款进行。

仲裁庭无权行使强制措施,法院可以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采取拘传行为.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同,仲裁机构无权对扰乱仲裁审判秩序的当事人行使强制措施;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时,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一方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作者最近遇到了一个案例,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案是仲裁,但在仲裁庭开庭期间多次回避.扰乱仲裁活动乱仲裁活动.拒绝继续开庭。目前,由于对方的流氓行为,仲裁程序无法进一步完善,仲裁庭也不胜其扰。我们希望我们能撤回裁判,但撤回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哪家好因此,在选择仲裁之前,我们应该调查合作伙伴,了解所选择的仲裁规则,以防止作者遇到这种情况。然而,这种情况可能经常发生,仲裁规则也在尽力完善,以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仲裁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审判纪律:“(一)本会根据仲裁法和本规则制定审判纪律。(二)当事人参加传统审理.远程视频审判应遵守审判纪律。(三)当事人违纪审纪.扰乱庭审秩序.损害其他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或者书面虐待.人身攻击,经仲裁庭警告仍不承认错误并改正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缺席。”虽然这一规定相对委婉,但受仲裁本身性质的限制,但与之前没有强调审判纪律相比,这是一个进步。

仲裁为一裁终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立即生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必须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无仲裁协议的;(二)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隐瞒足够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要求贿赂、徇私舞弊、虚假裁决的。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人民法院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否则,即使对最终裁决不服,也没有其他救济方式;对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不服的,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二审生效判决不服的,也可以申请再审。相应地,仲裁时间短,救济途径少;诉讼时间长(可能很长),救济途径多。因此,建议当事人选择仲裁可能更有利于自己作为强势方,证据保留完整。

仲裁庭成员选择,仲裁庭成员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可根据仲裁员的经验选择.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和许多其他方面自由选择他们信任的仲裁员;一些纠纷的事实判断强于法律判断,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知识,然后你可以选择具有社会威望.具有权威专业知识和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员更有利于解决这些纠纷。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和高级职称;(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法院裁判往往只有法律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争议涉及的专业知识,事实认定可能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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