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普通破产债权诉讼的要点,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处理破产债权异议的法定程序,是通过法院审查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的真实性。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注意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也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也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该条还明确规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为专属管辖,其管辖法院为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法院。
前提条件和起诉期限前置条件,《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审查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 哪家好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前提可以概括为:
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涉案债权;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编制债权表;异议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出异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债权尚未申报,或者申报经理尚未审查确认,或者经理出具初步审查结论后,异议人未向经理提出异议并与经理沟通的,异议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有被法院驳回起诉的风险。起诉期限,《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实后15日内。逾期起诉的,有法院裁定不接受或者驳回起诉的风险。诉讼请求-确认诉讼,破产债权诉讼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或不确认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包括债权是否存在、金额和优先权等)。但债权人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中要求法院命令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无需变更为确认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但必须在判决中解释,权利人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相应获得个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