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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可能涉及哪些法律纠纷? 这些处理方式,你需要知道!

2022-05-07 11:12:44

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不结婚或晚婚,而是以同居的方式与对方生活在一起。然而,中国法律中的同居关系。审判的地位一直相对尴尬,由此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纠纷一直是法院审判的难点。处理同居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同居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处理与他人同居的配偶和财产纠纷。1998年,王女士和郑先生住在一起。2000年,王女士与前夫离婚。2003年,郑先生以王女士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销售合同,并购买了一套房子。2004年,王女士获得了所有权证书。2007年,郑先生与前妻离婚。王女士与他人沟通后,2015年,郑先生以双方为同居关系,以双方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王女士,要求:根据投资情况和王女士的过错依法分割房屋。王女士辩称,郑先生声称双方在同居期间都结婚了,双方没有法律同居关系。房子是他买的,产权证书也是他的名字,所以他不同意郑先生的上述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和王女士在各自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基于这种特殊关系,2003年,王女士购房时,郑先生的投资行为应视为赠与,赠与相应的购房款,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现在购房款已经交付,赠与已经完成。现在主张分割房屋的本质是撤销赠与。因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自愿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郑先生主张他与王女士同居,并要求分割他出资购买的房屋。该主张的建立必须以双方未婚为前提。双方同居时有配偶的,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同居期间,一方购买房屋,约定房屋共有,分手后处理房屋。2009年,余与外人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同年年底,余与姚签订了《房屋共同协议》,同意上述房屋为两人共同购买,产权为两人共同所有。产权证书也相应地表明,两人是共同产权人。2011年,两人分手,姚于2012年与外人登记结婚。余向法院起诉姚,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姚辩称,虽然房屋登记为共同所有,但余没有实际投资,房屋分割条件不成立,不同意余的起诉请求。

法院认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虽然有共同所有的协议,但该协议并不等同于平等的份额。在查明了购买房屋的投资情况后,法院根据投资比例计算了补偿金额,并判定该房屋属于姚,姚支付了相应的房屋补偿金。《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规定,共同关系终止时,共同财产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照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但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如何在共同关系结束后分割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共同财产关系。

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哪家好分割采用平等分割的原则。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分割采用分割原则。此时,共同所有人的实际投资和投资将直接影响共同所有权的分割份额。

一方在同居期间去世,另一方能否获得继承权。刘和邢一直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但他们还没有登记结婚。2014年底,邢去世后,刘以与邢形成事实婚姻为由,主张继承邢的遗产。邢的继承人不承认刘的配偶身份,认为他没有相应的继承权。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与邢某不构成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因此驳回了刘某依法继承的要求。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前办理婚姻登记;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终止同居关系。本案被继承人邢某与刘某同居后,直至2014年邢某去世,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刘某与邢某之间没有事实婚姻关系,也无法作为配偶取得邢某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同居期间的财产所有权和债务处理。

(一)未婚同居财产纠纷。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处理此类纠纷,双方同居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和继承、赠与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收入的,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公平合理地分割。2.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赠与引起的纠纷。有两种情况:一是赠与发生后,一方后悔,产生争议。该争议可以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生活或家庭支持的重大困难,如赠与人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家庭主张撤销赠与,与受赠人发生争议。

(二)单婚同居与双婚同居之间的财产纠纷。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这种纠纷通常不涉及赠与财产。同居一方与对方配偶或家属之间的财产纠纷。这种纠纷通常与同居双方的财产赠与有关。在单婚同居关系中,未婚方赠与已婚财产的纠纷可参照上述未婚同居关系中的赠与处理模式。为避免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同居夫妇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双方可在同居期间达成个人财产协议。为您购买的物品留下相关证据。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双方有相互记录。同居期间父母朋友赠送的物品,让赠送者写上这个物品是专门给XX的字样,保存好。

(三)处理共同债权债务的问题。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就财产和债务达成协议的,应当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在此,我们还建议,只有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双方必须考虑同居的原因和利弊,在同居前制定非婚同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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