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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呼市律师事务所分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2-04-07 11:25:54

我们知道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有些公司在辞职时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呼市律师事务所分析离职员工是否需要承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呢?原为广告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员工就业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04年8月1日,合同规定乙方(王)在合同期内及以后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乙方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企业无关的业务,否则给甲方(广告公司)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乙方因合同终止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将所有与业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退回部门主管部门,包括通讯、备忘录、客户资料、专业文件、图表资料和培训资料等。离职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与行业有关的工作,也不得与公司客户有任何业务联系。一家广告公司声称,王在离职后泄露了公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应赔偿6万元的违约金。但在审判中,一家广告公司承认公司没有对客户名单和其他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王某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条款,属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呼市律师事务所哪家好双方也就保密事项作出了相应的协议。如果王某泄露了广告公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审判中,广告公司承认公司对客户名单等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广告公司对客户名单等信息不采取保密措施,上述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广告公司主张王某泄露商业秘密的事实无法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劳动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策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管理技巧、客户名单、生产销售策略、投标底部和投标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工作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呼市律师事务所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如客户名单等信息可以纳入商业秘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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