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在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前,应当保证被征收房屋的正常生活使用功能, 表示不得随意破坏、拆除房屋。拆除门窗、墙壁等房屋必要组成部分,清理室内,也涉及被征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补偿安置程序尚未完成,法定拆迁程序尚未开始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通过拆除门窗、破坏墙壁、清理室内等方式影响被征用人的住宅使用。被征用房屋被破坏、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证明由其他主体实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胡女士的房子位于A市B区解放大道X号。胡女士已在这里占有、控制和使用多年,并依法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20年,胡女士得知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条件低,无法保证原有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条件,胡女士从未签订过补偿安置协议。后来,胡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师介入后,在了解和分析了基本情况后,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相应的法律程序。2021年底,胡女士未经任何人员通知,涉案房屋被不知名人员严重破坏。当她回到涉案房屋时,她发现房屋已经被破坏,房屋的门窗已经被拆除,窗户上的玻璃碎片和室内物品散落在地上,一片狼藉。房子的内墙也被许多地方破坏了。原来完好的房子只有废墟,不能正常居住,严重损害了胡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给胡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有关征收部门严重破坏胡女士房屋,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侵犯胡女士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的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案中,胡女士对B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相关诉讼,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其合法性尚不确定。另一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 哪家好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复议或者起诉赔偿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胡女士从头到尾都没有收到人民政府对其房屋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征收部门不顾法律法规,公开违反法律原则和规定,在胡女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严重破坏胡女士的房屋,严重侵犯胡女士的实体权益。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胡女士及其律师团队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及时拍照取证并报警。胡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发现房屋被破坏,通过照片和视频记录,立即拨打110报警,到公安局B分局C街派出所报案,接受派出所询问并反映房屋严重破坏,并要求派出所对非法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胡女士发现自己的房子被非法破坏后,律师团队立即开始准备诉讼材料,提起房子被破坏的诉讼。因为胡女士的房子在家里没人的时候被破坏了,在公安机关对破坏事件有明确的调查结果之前,如何确定房屋破坏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A市B区人民政府作出的《A市B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也可以明确A市B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是本次征收的征收部门。破坏发生在征收过程中,应推定A市B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为房屋破坏的责任主体。因此提醒大多数被征收人,不要惊慌,特别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必须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委托 干预,以便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