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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支付那些事儿:呼市律师事务所探讨第三方支付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2022-03-28 09:19:06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民民民事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支付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第三方支付方式所涉及的当事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呼市律师事务所在实践中,关于如何监督第三方支付的讨论更多,很少分析第三方支付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第三方支付涉及多个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和有争议。

一、非银行支付业务类型。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草案)的思路,监管机构将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划分未来的业务形式,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提供的功能是具有存储功能的账户运营或仅针对特定交易项下的支付业务处理,业务形式简明二分,即根据《支付条例(征收)》第二条,未来非银行支付行业将细分为:根据上述定义,区分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的关键在于是否开立支付账户或提供预付价值。核心区分维度是是否有没有特定交易场景的预付款,或者只处理特定交易(如各种购物消费等)后相应交易的支付业务。在非银行支付服务中,由于涉及多个主体,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主要包括交易双方、交易双方及其开户银行、交易双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银行。由于业务性质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自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定义非银行支付服务中的法律关系时,应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进行确定。

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实践中,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分类很多。本文主要讨论快速支付、代收代扣、免密支付三类业务。这三类业务虽然各有特点和作用,但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却很普遍。在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许多法律关系中,基本上没有争议的是银行与交易双方之间的存款和贷款服务合同关系、交易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争议是支付机构与交易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1)客户与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中,支付机构只为客户提供资金转移服务,即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指示转移客户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支付机构根据指令扣除资金和向商户支付两个步骤。一般来说,银行只能按照开户人的指示转移资金。因此,支付机构需要根据客户的指示转移资金。如图所示,在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中,客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相互签订授权协议。

关于客户与支付机构之间授权协议的性质,有一种观点认为是代理关系,我们认为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约定,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支付业务中,客户与支付机构约定,客户发出指令,支付机构按客户指令扣除支付,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要求。在支付过程中,支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相关法律行为,因为支付机构必须与银行签订授权协议,获得银行开放界面,支付机构代表客户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指令的发出和确认由客户实现,中间支付机构无意表达,不符合《民法典》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其次,如果认为支付机构和交易双方都是代理关系,必然会出现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支付机构不仅为一方转移资金,而且为另一方接受资金,违反了民法中禁止双方代理的原则。最后,在代理制度中,代理人应考虑实施或不实施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在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过程中,支付机构只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不需要考虑双方的利益。因此,在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中,客户与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委托合同关系。在实践中,客户委托支付机构的扣除和支付通常是免费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是免费的委托合同。支付机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否则客户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2)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银行是客户的存款银行,向支付机构支付资金完全认可支付机构作为支付人的受托人,在这个环节,客户是银行的真实取款人,可以委托支付机构取款,通过支付机构发送取款指令,银行验证信息向支付机构支付资金,整个过程符合取款的法律要求,因此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存在取款服务合同关系。虽然服务合同的主体只有银行和支付机构,呼市律师事务所哪家好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监管要求,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必须通过第三方清算机构进行。

(3)支付机构与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商家和支付机构之间会有一个长期的收款服务协议,这实际上是一个服务合同。基于务合同,商户将向支付机构发送收款指令信息,支付机构将根据商户的指令信息进行收款。这是委托收款合同,支付机构受商户委托收款。其次,支付机构收到钱后,一般不会立即支付给商户的银行账户,而是根据与特约商户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支付给商户的银行账户。在此之前,这些资金将停留在支付机构的备付账户中。虽然这些资金表面上在支付机构的备付账户中,但根据相关规定,资金仍归商户所有,仅由支付机构暂时保管。因此,支付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存在资金保管合同关系。商户委托支付机构收取款项,支付机构通常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因此,根据《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这是一份有偿的委托合同。支付机构的过错给商户造成损失的,商户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商户与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保管合同可以适用于《民法典》中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机构作为保管人的责任应当根据是否有偿来区分。保管是免费的,只要支付机构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保管有偿时,保管期间因支付机构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支付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储值账户经营业务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确定储值账户运营业务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充值/提现服务中的法律关系。非银行支付机构本交易关系转移资金时,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存款业务时,客户向支付机构充值客户银行账户中一定数额的资金,支付机构代表客户向银行发出扣除指令;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提现业务时,客户向支付机构发出将虚拟账户中一定数额余额转入银行账户的指令,支付机构按指令向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支付。

从资本流动方面,属于客户银行账户与支付机构备付账户流动,无所有权转移,客户与支付机构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客户委托支付机构按指令扣除并存入支付机构备付账户,或客户委托支付机构支付机构按指令将虚拟账户余额转入银行账户。在实践中,支付机构免费提供充值服务,提现服务收费。因此,当发生纠纷时,应区分是否收费,然后参照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确定支付机构的责任。

(二)备付金服务中的法律关系。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取客户充值款项后,呼市律师事务所将款项存入支付机构备付账户,并以余额的形式显示在客户在支付机构注册的虚拟账户中。我们认为,准备金本质上是客户委托支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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