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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是什么?

2022-03-21 09:33:55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仍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评估劳动者是否合格,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我们都知道工作有试用期,相信很多人也遇到了几天班突然被告知不能胜任工作和终止劳动关系。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找到合适的工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调查工人是否适合工作制度,给企业调查工人是否符合就业要求,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或赔偿;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工作一年一个月,半年以下半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工作一年两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拒绝改正;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 一款规定无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 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终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家好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必须约定明确、合法的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的,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就业条件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就业岗位制定了明确的就业条件。这是根据本条款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就业条件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道德、技术业务水平等,就业条件必须与就业岗位、岗位相关,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应向工人公布,通知,否则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有风险。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不符合就业条件的事实,需要单位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试用期届满前必须完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试用期届满后,视为劳动者已通过试用期考核。即使考核在试用期内完成,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前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以上四个要素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其中,一项是必要条件。只有双方同意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才能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各自的理解和考核。第二项属于条件依据,由用人单位独立确立,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第三项属于事实依据和证据要求。只有充分的证据得到证据,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在法律认定中发挥作用。第四项属于时间要求,限制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即试用期。

目前,由于对试用期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错误,许多雇主导致试用期滥用和企业权利滥用。这不利于企业人才的发展和管理,也与现行政策法规背道而驰,会给企业和工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希望企业和工人能正确认识试用期,正确处理相关问题。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并且必须在试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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