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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律师支招,看穿电商虚假宣传!

2022-03-19 09:21:41

的律师支招,看穿电商虚假宣传!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以下简称《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将于3月15日生效。《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是指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合同效力和品牌自播虚假宣传的赔偿责任作出相应规定。在当前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虚假宣传行为高发的环境下,消费者应有勇气和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什么是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实施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实施或帮助实施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行为,包括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也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也就是说,虚假宣传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三种:欺骗性虚假宣传、误导性虚假宣传和帮助他人虚假宣传。

其中,误导性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进行片面宣传或比较,将未定论的科学观点和现象作为商品宣传的结论,或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误导性方式进行商品宣传。其次,相关宣传内容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引起相关公众误解,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经营者只以明显夸大的方式宣传商品,但不足以构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误导性的虚假宣传行为。互联网电商常见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宣传不实。虚假宣传的具体表现是互联网电子商务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荣誉等商品内容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模式和服务质量进行宣传,完全不符合真实情况或误解。以虚假重灾区医疗美容、保健食品行业为例,医疗美容行业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医生资格、医疗机构资格荣誉、虚假宣传医疗美容产品效果、服务效果等行为;保健食品企业可能存在断言不科学、扩大宣传治愈率或效率、以病人名义或形象作为效果证明等虚假宣传行为。

如今,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营销已经成为医疗美容、保健食品等行业的新战场,网络消费者在不注意的情况下陷入了医疗美容陷阱和保健陷阱。案例:浙江台州宜兴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整形手术效果基本案例:2020年6月,执法人员发现新氧医疗美容平台氧zuzmc美容日记3.11假体隆胸爱终身美容日记6.15鼻医疗美容案例是宜兴集团其他医院案例,不是医院真实案例,但当事人标明医院:宜兴整形外科医院(台州旗舰店)。同时,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在网站上进行宣传,展示手术过程和术后效果照片,利用虚假案例进行商业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5万元罚款。

(2)刷单炒信。刷单炒信是指互联网电子商务通过刷单、刷量、刷钻等方式炒作信用, 哪家好以提高其商品销售、用户好评和门店信誉,影响消费者的实际判断和最终购买决策。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公布了两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总结了五种具体形式:利用网络名人效应、虚假交易、聘请专业团队、刷手或使用专业技术软件,组织员工、亲友、邮寄空包裹,利用上述手段,虚构商品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信息(见下表)。即将生效的《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通过刷单虚构交易、刷流量虚构点击、刷评论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无效,从法律层面否定了刷单炒信合同的效力。

遇到电子商务虚假宣传,消费者如何维权?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认定分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等法律中。消费者遇到非法企业虚假宣传、侵犯权益时,应首先识别侵权主体,明确侵权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合理的权益保护策略。

(1)消费者可以向谁要求赔偿。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主要涉及电子商务平台、平台运营商、电子商务主播等。向平台运营商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向电子商务主播要求赔偿。对于电子商务主播的行为,一般来说,电子商务主播是直播室的经营者,当消费者无法识别商品的实际卖家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侵权仍在推广时,应当承担责任。电子商务主播属于经营者的,根据《网络消费者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平台经营者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虚假宣传,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向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要求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网络消费者纠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未履行销售者及其资质的合理审查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侵权仍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虚假宣传平台自营业务时,消费者也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要求赔偿或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消费者可以要求多少赔偿。消费者可以主张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惩罚性赔偿。生产者、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罚款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消费者优先获得赔偿。

1.关于惩罚性赔偿。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当商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除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缺陷外。

2.经营者承诺的赔偿。事实上,一些企业做出了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但事后发生争议时拒绝履行。

基于此,《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第十条特别规定,消费者主张平台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即使承诺赔偿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督促商家言而有信。

(3)消费者应及时保留证据。此外,消费者应注意及时保留证据,包括经营者虚假宣传、涉嫌欺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和损失证据等。

在互联网电子商务虚假宣传中,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可以随时更改、删除、不稳定、即时性等特点,这意味着消费者存储许可证的机会转瞬即逝。消费者侵权时,应及时使用照片、截图、录像等方式存储证据,也可考虑时间戳存储证据、区块链存储证据等低成本、操作方便的新兴电子证据存储方式, 必要时可通过公证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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