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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多重使用许可法律问题探析!

2022-02-28 16:02:49

提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不同于物权的权利,由于其无形的特点,其使用不依赖于使用对象的转让或占有。同时,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排他性特征。许多权利的行使,包括排他性/一家性/专有使用权,都有排他性的内在需求,不同于债权可以建立多种兼容性的债权。知识产权的特点导致实践中使用许可证发生大量冲突。对于这种冲突,如何确定相互冲突使用许可证的法律效力,以及作权、商标和专利在判断多个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效力方面的差异,确定一个使用许可证的效力是否低于其他使用许可证是否意味着使用许可证合同无效,被许可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知识产权多重使用许可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多重使用许可证的定义。知识产权看, 哪家好知识产权的多重使用许可证为同一知识产权的使用设立了多个许可证,在范围、地区、时间甚至许可内容[2]上相互重叠,导致被许可人行使权利时与其他被许可人发生冲突。本文暂时不讨论多个普通许可证或非专有使用许可证,没有冲突。

知识产权多重许可的可能性。如果先后设立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证中有专有/排他/专有的类型,无论是一个或多个专有/排他/专有使用,还是成立的顺序,都会导致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证之间的冲突。知识产权多重许可证是否有许可证备案可能如下:在未备案的使用许可证之间建立冲突。先设立备案的使用许可与后设立但未备案的使用许可之间的冲突。先设立但未备案的使用许可证与后设立备案的使用许可之间的冲突。

此外,在上述情况下,根据后续使用许可证是否构成善意,可分为后续使用许可证构成善意第三人和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但由于后续使用许可证是非善意的,无论是否备案,其效果都低于以前的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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