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律师事务所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行业新闻

对挂靠经营法律问题解读,快来学习!

2022-02-25 11:36:50

对挂靠经营法律问题解读,快来学习!附属经营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虽然没有正式的立法定义,但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常见的法律术语。关联管理一般被理解为这样一种商业模式和商业行为:关联人借用关联人经营活动,对经营活动承担独立责任,承担经营后果,附属提供资格合作或适当的风险控制,不实际参与经营活动,向附属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在严格的资格管理和管理的背景下,附属经营是商业行为效率需求对交易安全原则的突破。一方面,关联方实现经济活力和资本盈利目标;另一方面,关联方以资格作为交换捕鱼利润,积累绩效,节约资格维护成本;关联管理是各取所需的产物。

在实践中,附属业务主要生活在能源、旅游、教育、医药、卫生等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特许经营业务等领域。首先,这些行业具有较高的投资准入门槛,包括注册资本、收入规模、盈利能力、从业人数、历史业绩等,以建筑业相对严格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为代表;二是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行政许可,以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为代表;三是限制经营主体资格的组织形式,限制或排除个人和自然人的经营,以交通运输和旅游业为例。关联业务的形式更加复杂和不断翻新,但无论是直接关联合同,还是更优雅的合作协议、服务协议,还是更隐蔽的内部合同、分包、股权持有、代理,其实质特征可以反映为: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分离;名义经营资格与实际经营资格的分离;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的分离。

关联管理的法律属性分析。

(1)民法属性分析。从民法属性的角度来看,附属经营的特殊背景是规划经济惯性思维下商业行为能力的行政区分,客观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但也带来商业行为能力不平等,以及商业个人、私营经济主体、小企业客观的法律歧视。关联方寻求关联商业模式是为了争取市场准入机会和业务发展领域的扩张,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合理性。从民法的角度来判断附属经营的合法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进行案件分析。《民法典》继承放弃了原《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更新,并对合同效力规则作出了统一规定。详见《民法典》第153条和第154条。

第153条第 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除非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条例的适用条件:一是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二是违反强制性规定;三是强制性规定是有效性规定,而不是管理性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仅是民法伦理和公平原则的植入, 哪家好也是公共权力对私人神圣和意义自治的适度干预。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新规则,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更依赖于司法裁量权。考虑到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实例,在适用该规则时,应区分行为的民事和商业特征,对商业行为采取更宽容的态度,避免过度纠正,影响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

第十五十四条规定,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除恶意串通外,还应当具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侵权后果。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关联经营的民事合法性分析如下:目前,关联管理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关联管理,因此关联管理尚未触发第153条第 一款的规定;就154条规则的适用而言,关联人和关联人应当具备恶意串通的要求,还涉嫌恶意隐瞒真实业务信息和虚假披露,构成对交易对手的欺诈,但一般情况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严重的恶性行为和具体行为和后果;争议较大的是与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规则对接。鉴于上述规则的建立时间较短,虽然有案件以此为基础,裁判的民事行为无效,如借名买房以避免国家限购政策,但没有直接关联管理效率的裁判案件。上述规则的司法裁判方向和法律规定效果仍有待实践观察和检验。综上所述,关联行为的无效性判断,现有规则仍处于严格适用阶段;立法更多地表达关联人和关联人的责任制,以增加关联人的责任制。

(2)从行政法的角度考察。关联经营的行政违法性定义是明确和确定的。从商业登记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商业主体的行为能力(具体表现为业务范围)采用法律登记而不是任意主义,实践体现为特许经营权授予制度和预审批制度,一般业务范围也需要在业务章程中规定和登记,以给予交易对手明确的判断和信任。

从行政控制的角度来看,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对特殊业务特别是公用事业的严格准入条件是必要的。关联经营以借用资格规避实际登记和监督,其行政违法行为明确,具体见《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3)刑事违法性分析。关联经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关联人涉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关联单位为国有单位的,未履行注意义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可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关联管理的危害性分析。在现有规范和管理模式禁止或限制附属经营的总体背景下,附属经营体系规避、影响和违反现有管理体系。扰乱国家工商登记管理秩序,导致实际投资者和实际经营者与登记公示信息不一致,损害工商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效果。其次,通过与被关联方的资源共享和利益联盟,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关联方剥夺了其他市场实体的公平竞争权。关联管理具有双向负面影响。首先,关联方利用关联方资质(多为国有资源)和相应的融资便利、市场资源、市场信用调查、税收优惠等优势,实现无形利益,可能出现不当利益转移和利益交换;其次,关联方利用资质优势或垄断特征,可能削弱自身业务的发展需求,不仅浪费资源,而且模糊国家市场控制体系。基于关联管理的暂时性和利益联盟的不稳定性,再加上自我利益的动机和道德风险,双方都可能寻求利润,避免伤害,恶意抗辩关联关系,容易引起内部纠纷;关联项目亏损或风险时,关联方可能在实现部分利益后退出,关联方面临被动接管损失,债权人利益处于危险之中。

近期浏览:

    相关新闻

    关于
    主任致辞
    概况
    荣誉
    党建专题
    事务所主任
    合伙人律师
    执业律师
    专家顾问
    专业领域
    jn体育app下载
    破产管理法律服务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及法律风险防范
    江南app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金融法律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案例
    案例
    动态
    最新动态
    媒体报道
    行业新闻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名称:

    电话:15384711391

    电话:15598217654

    邮箱:devolawyer@163.com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金桥双创示范区数智园21层

    呼市律师事务所呼市律师事务所呼市律师事务所呼市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备案号: 蒙ICP备2021003126号-2
    主要从事于 , , 呼市律师事务所, 欢迎来电咨询!
    主营区域: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呼市 网站建设推广: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