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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峰深陷官司纠纷! 告诉你著作权法如何解读?

2022-02-07 17:03:55

关注到吴青峰和林森哲昔日恩师的官司闹得沸沸扬扬,吴青峰本人甚至多次哽咽。自3月30日吴青峰和林森哲的“着作权纠纷案”开庭后,今日(4月1日)传来新消息:二审林森哲仍然败诉,吴青峰不用赔偿800万台币!1998年,吴青峰与林森哲音乐社签署了《词曲版权授权合同》,约定直到2014年12月31日,吴青峰创作的歌曲版权都归林林哲所有。若要终止合约,一定要在合约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异议,否则版权自动延长一年。结果,该合同自2015年起每年自动延长。

到了2018年10月,吴青峰表示不再与林森哲续约,而林森哲方面认为,这一要求需要晚在九月提出,因此,吴青峰的版权自动延期一年。在2019年,吴青峰开演唱会,演唱自己的歌曲,却被林森哲起诉,要求赔偿800万元。今年四月,一审判决林森哲音乐社全部败诉。明年四月一日,二审林森哲还是输了,吴青峰不用赔偿800万台币!

近几年,这个问题很多。如今,随着对《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正式启动,这个问题的答案也越来越清晰。四月二十六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草案)》(下称“草案”),该草案已于四月三十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能解决视频作品的分类问题。这份草稿有一个明显的改变,即把以前条款中的"电影作品和用与电影拍摄方式相似的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主任张洪波认为,近几年来,不少新型作品已经成为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非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划入“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也有些勉强。修订稿更加明晰了作品的类别,不仅解决了短视频等新业态作品的分类难题,而且还与今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国际音像表演北京条约接轨。基于这一新的作品名称,在未来,也许可以更容易地将某些新型的、非通过影视拍摄方式创作的视觉艺术作品,如网络游戏或视频游戏画面,纳入视听作品的范畴。但是由于修正案草案仍然保留着“视频制品”,可见,对于视听作品的原创性要求仍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说,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种权利。他说:“任何时候我们都离不开各种载体、媒介、手段,接触各种作品,有时是工作学习,有时是消费,还可以用多种方式创作出作品,如日记、笔记、照片、短片、书法画、表演、唱、舞、做抖音、网上直播等,也可以成为作者、用户。受制权是基本的人权,它能给人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享受与利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认为,此次修订《反作权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部署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实践,也是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李学勇表示,“作权法”是通过保护创新主体权益进而激发创新活力、培养创新精神的一种制度设计。

法律赔偿的上限提高到五百万元。这次改革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赋予演奏者、 哪家好录音师和电台电视台新的权利。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期目前为50年,修订稿扩大到文学、艺术、音乐等领域,也就是作家一生和死后50年。但是这项延长保护从什么时候开始,目前草案还没有明确。”张伟君说。对《着作权法》所列举的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作进一步限定,要求“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一定要合理损害作权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新增加的“以阅读障碍者所能感知到的独特方式向他们提供已经出版的作品”也是一种“合理使用”的情况。「草案」延续现行法的规定,在12种情况下,都可合理使用作品。而且,修正后的《草案》还有一些解释的空间。这一列举加原则式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进步,严格而不失灵活,在保障权利不受侵犯的基础上,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需要。张洪波对科技日报记者说,同时履行《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的义务,保证有视力障碍者合理使用出版作品。

草稿中没有明确规定作者将原作品、摄影作品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展示此份原件不构成侵犯作者发表权。"报纸、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所属媒体"的着作权,除署名权外,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应当指出,根据该草案,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适用赔偿金额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上限从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对于这一点,张洪波认为,“得不到补偿”是造成权利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增加法定赔偿金额,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中国经济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具有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才能起到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相对于现行《着作权法》,草案增加了作品注册制度,以方便公众了解作品的权利归属,明确相关作品可向国家着作权主管部门确定的登记机关办理。张洪波表示:“因为目前全国各地的作品登记标准、收费等都不统一,而且究竟是作品登记,还是作权登记,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各地的作品登记政策也不统一,造成作品登记行业比较混乱,著作权交易登记证书的作用是登记证书,没有有效地发挥司法审判作用。他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张洪波指出,草案要求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透明度。集体管理组织在使用费、管理费标准、使用费分配、产权信息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这项规定有利于回应社会关注,提高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此外,草案还将现行的教科书许可证制度从“九年义务教育”改为“义务教育”,这就意味着将高中课本等列入法定程序,是很有必要的。响应网络时代的新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李锐在审议草案时提到,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数字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现有的一些法规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发展文化、提高国际地位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都亟待修改。

这突出体现在对网络空间使用权缺乏有效保护上。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张伟君解释说,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可对作品进行“非交互”的网络传播,也就是所谓的“网络广播”行为。因此,实践中一定要寻求对其他权利的保护。所以,此次修订草案将“广播权”所涵盖的范围做了修改,使任何“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转播作品”的行为都可纳入广播权范围,使广播权能够覆盖网络广播。"张伟君说。

张洪波还表示,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新媒体传播作品的形式更加多样化,传播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当人们享受数字新媒体传播作品带来方便的时候,网络侵权给人们带来的伤害和困惑。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也指出,利用先进技术侵害作权者的手段也在不断更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杜玉波表示,此次修改体现了积极主动、与时俱进、科学化的要求,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文化产业,更好地对外开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谢广祥建议,认真研究“网络+版权”问题,充实和完善相关内容。

整体而言,该草案基本保持了现行《现行现行作权法》的体例结构,而第五章的名称则由开始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重新调整为“着作权及受保护权利”。张洪波说:“本次着作权法修改完成后,还需要修订《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张洪波认为,《条例》草案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如:报刊转载、教材、广电组织等法定许可,教材、广播电视机构等法定许可使用者长期不支付版权费的处罚措施, 至今仍未得到权利人长期诟病的法定许可获酬权救济机制。对现行法律来说,这是一个‘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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