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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重复赔偿与恶意诉讼

2022-01-07 09:11:36

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维权现象,那就是权利人对侵权者的同一行为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过多次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例如一家公司向法院提起一批侵权诉讼,其起诉对象都是个体企业。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公司曾以同一公证处对同一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提起过商标侵权诉讼,前诉均已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获赔,且侵权人已经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在法律规范层面上,确实存在两种平行的权利基础,具有不同的权利对象,并会造成不同的损害后果。但是,赋予权利具有抽象性,并将其纳入损害赔偿的救济范畴,这一情形是否会导致重复赔偿,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值得探讨。

一、重复赔偿问题。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弥补损失,充分赔偿原则与禁止得利原则。其目的和效果是使权利人在未受到侵害时得到恢复。在对多项权利进行侵犯时,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基于权利的诉权,对每一种权利的损害与权利人单独得到损害赔偿是两个方面的问题,虽然权利人可以同时提出不同的请求,但是,这不一定意味着可以根据同样的行为要求重复赔偿。

对于是否构成重复赔偿,先要研究赔偿的依据。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依据具有很高的同构性,根据法第七十一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依照《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侵权所得、使用费倍数或法定赔偿为准,从根本上说,这些基准直接或间接地确定了权利人的损失。上述案件结合权利人的举证情况,法院前诉以“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为赔偿基础,也就是权利人的损失主要在于侵权人对市场利益的争夺。后诉是指在同一公证证据下对同一行为提起的,尽管在同一件东西上附加了商标和权两种权利,而侵权者仅出售被诉侵权产品一次,侵权所得也仅一份,考虑到商标权与侵权之间存在近似关系,故两种情况下,两种情况下的侵权利润计算有重叠。在前诉中,权利人已根据侵权者的全部侵权所得而获赔款,在后诉中,权利人未主动披露前诉相关商标诉讼及赔偿损失,它也没有对与商标侵权同时提起诉讼,以便法院能够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赔偿,有蓄意隐瞒获得双重赔偿的嫌疑。在实践中,基于侵权利益确定的赔偿金额应与知识产权对利润的贡献相对应,前诉中本应区分商标与权的各自贡献比例,仅针对商标权的贡献部分予以赔偿,而前诉并未作这种区分。所以,如果前诉已根据全部侵权利润向权利人提供救济,并考虑到作为终端零售商的侵权者辐射范围有限等因素,应认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已全部填平,如果后诉再赔款,使权利人得到重复赔偿,违反了公平原则。

所以,从损害救济的角度看,法院应坚持填平原则,既要让侵权人承担责任,又要避免损害赔偿叠加造成权利人多重利益。 哪家好权利人因同一证据就同一行为先后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还需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二是恶意诉讼的认定。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对恶意诉讼无直接规定,其法理依据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滥用。在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并不是一种特殊现象,但是它的无形性使恶意诉讼变得更加隐蔽,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敌意诉讼的本质是滥用诉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也应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中既有客观要件,也有主观要件。

客观性方面包括侵权、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一是侵犯行为要件,即对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没有正当性根据。在上述案件中,该公司先后提起了两起知识产权诉讼,尽管出现了形式合法的权利,但是,如果所有损失都已填平,再要求赔偿就不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其次,损害后果要件,其主要是侵权人为诉讼有无实际支出及其他损失等。在上述案件中,侵权者因同一行为两次被动进入诉讼程序,负担诉讼费用可同时面对商誉损失等,存在损害后果;第三,因果关系要件,损害后果由权利人的不正当诉讼行为所造成,因果关系明显成立。

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观过失构成要件是区分恶意诉讼和正当维权的关键。在恶意诉讼中,主观过错应包括故意和过失,应界定为知情故意,也就是说,有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或者有不正当利益的意图。特别要根据知识产权的特征,结合事件的背景、权利依据、行为动机、判断力、关联案件、诉讼相关行为以及抗辩理由等进行综合判断。在上述案件中,结合下列情节,可以认定该权利人提起后诉故意恶意诉讼:一、本案背景为存在于同一公证证据基础上对同一侵权人采取相同行为的在先案件;其次,前后两种诉讼存在时间间隔,事后诉发生于前诉的赔偿早就付清了,侵权人实际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后,该公司在诉中未主动披露前诉,有获得多份赔偿的行为动机;再加上该公司对多家个体工商户提起批量维权诉讼而未追查,控告源头制造商的相关诉讼行为,表明其未能从源头解决侵权问题。因此,综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可认定该公司为恶意诉讼。

应当注意的是,权利人没有追查源头,只起诉终端销售者尤其是个体经营者的维权现象。一种产品涉及多个知识产权是常见的情况,积极的维权值得鼓励,但是对于损害赔偿还是应该坚持填平原则,注意每一种权利的贡献和损害赔偿的对应关系,避免赔偿叠加。对蓄意隐瞒前诉、先后提起多起诉讼的行为,应审查是否符合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打击利用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恶意诉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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