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涉外离婚纠纷的管辖权?在法律意义上的涉外问题不是国籍区分,而是按司法管辖。我们是一个多法域国家,中国大陆是大陆法系,中国香港为普通法系,属于不同的法域,因此中国内部的法律纠纷仍会存在涉外纠纷。国内主要采用的是“三要素说”,即主体、客体、内容,只要一项涉外,都是涉外纠纷。例如,离婚一方是香港公民,尽管仍是中国国籍,但由于涉及的主体是涉外的,所以涉外离婚纠纷仍有可能。
涉外婚姻在中国大陆是否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均适用国内管辖,即对涉外离婚纠纷的管辖,也就是对一般离婚纠纷的管辖。步骤一:有从协议中约定的(离婚属于特殊情况,不能约定管辖,一般要在户籍或婚姻登记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不看法律规定:
1)原则上:对被告的住所有管辖权。
㈡例外情形:
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原告.被告的住所具有管辖权。这个规则旨在方便原告 电话。
2.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管辖。如果不是经常居住地,则由起诉时的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在海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认为应受中国法院管辖,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本国境内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外国结婚并在外国定居的侨民,如移民局认为应归中国法院管辖,其管辖范围应由其所居住或在其境内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由中国法院负责管辖。外国一方在居住国法法庭起诉,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中国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居住但没有定居,原告.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7.离婚后财产的分割,由主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PS:居住地点的确定:
(1)固定住所:在某处连续居住超过一年。
(2)没有经常居所的,户籍地是住所。
04管辖冲突解决。管辖冲突包括正负冲突和正负冲突,积极冲突应该是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愿意去管,消极冲突应该是两个以上的法院都不愿去管。解决这类冲突的国际途径有(1)通过协商解决;㈡先受理原则;㈢不方便管辖原则。但在我国,缺少这种救济措施,从国际礼让的角度看,多数情况是持否定态度,即使判决结果对当事人有利,也很难在中国法院得到执行。